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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指日可待

2019-09-14 02:05:25 PM

  一起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的14名当事人与生态环境局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35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其中的一起生态环境磋商。据了解,近年来,各地受理此类案件已经有424件,涉案金额约10亿元;办结206件,其中大部分案件都以磋商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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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将责任明确到人,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保难题,政府不再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买单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在2019年6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环境保护靠大家,虽然一直这么说,但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规定,想要每个人都自觉的、切实的落实保护环境的责任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定条例的颁发就是为了更好的约束个人、企业的行为举止,促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打而罚,更重要的是个人和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内化,从而达到让污染者受到惩罚、受损者获得赔偿、生态损害得以修复之三重目标。

 

  早在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11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9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指出,目前已有31和省市成立了专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26市、县、区印发了实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调查、资金等改革配套文件。

 

  据别司长介绍,数据显示,办案数前十名的省份实践案例数量占全国总数的80%以上,其中较为突出的重庆、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其他地方还需要积极推动,部分地方认识不足、推动力度不到位、负责人员和综合能力欠缺都可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中的一大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目标明确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此可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仍在探索阶段,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也将是接下来的解决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研究指导各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推动力度,一旦发现,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索赔。

 

  上升为法律规则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下一个重点计划。别司长表示,加快立法速度正在有序实施,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编制过程中也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接下来,生态环境部还将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